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13 】 【选择字号:

    指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超出职权权限审批机构编制;另一种是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

    机构编制的审批有严格的程序。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相关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等,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对越权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用法示例】“切实加强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检查,健全举报网络,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全程监管,坚决杜绝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以及越权审批机构等问题。” ——《关于印发王东明同志在全国编办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和中央编办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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