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乡镇卫生院聘用执业医师纳入正式编制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乡镇卫生院聘用执业医师纳入正式编制管理的意见
甘卫人发[2008]235号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41号)和《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我省2007年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基本结束,以后几年内将继续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了逐步建立健全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吸引、稳定卫生人才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将项目聘用的执业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内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通过项目聘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服务期内连续5年年度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编制管理,其编制从受聘医师所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由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空余编制中解决,人员身份纳入全额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资及其他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障,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工龄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手续由市、县人事、卫生部门办理。聘用期间工资待遇按《关于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甘卫人发2008169号)执行。
聘用执业医师纳入正式事业编制,关系到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项目目标的实现,关系着每一位受聘执业医师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