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章刻制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酒泉市编办、酒泉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章刻制和收缴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肃机编办发〔2013〕41号
县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有关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县事业单位公章刻制和收缴工作,现将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酒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章刻制和收缴工作的通知》(酒机编办发〔2013〕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酒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章刻制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肃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肃北县公安局
2013年9月5日
肃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
附件:
酒机编办发〔2013〕14号
关于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章刻制
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编办、公安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公安部等15个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精神,为了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章刻制和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必须经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以后,凭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手续。于领取《证书》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刻制公章的印迹向核发《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变更名称的事业单位。因合并、分设和职能调整需要变更名称的事业单位,必须自审批机关下发变更名称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名称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变更后,给予换发新的《证书》,同时收缴名称变更前的公章,出具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范的《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事业单位凭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的《证书》和《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手续。于领取《证书》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刻制公章的印迹向核发《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印章的收缴。
经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改制或其它应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完成清算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收回《证书》和印章,出具《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
三、对收回印章的处理。
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对收回印章进行破损处理,确保印章不能正常识别。如果出现非法使用收回印章的现象,由保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式样)(请点击下载)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酒泉市公安局
2013年4月8日
抄送:省登记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