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酒泉市编办《关于办理事业单位
法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肃机编办发〔2013〕42号
县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市编办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增强事业单位法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酒机编办发〔2013〕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酒机编办发〔2013〕42号)
肃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肃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
附件: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酒机编办发〔2013〕42号
各县(市、区)编办,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编办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意识,督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搞好内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自2013年9月1日起,事业单位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家审计机关或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果事业单位不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或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无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为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