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7-03 】 【选择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肃机编办发〔20136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中共酒泉市纪委、组织部、酒泉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建立部门联运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酒机编办发〔201080号)文件精神,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执行力,规范机构编制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的管理范围

县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二、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1.控制总量的原则。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量使用人员,不得超编制、超领导职数进人、配备领导;不得突破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私自设立内设机构。

2.盘活存量的原则。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新增编制,对职责任务增加的,可通过系统内部调剂等办法解决编制。要做到既严格把关,控制总量,又实行动态调整,盘活现有编制资源。

3.优化结构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单位人员结构,严格按照人员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规定,对新增人员和任职人员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合理的配置好编制资源。

4.有减有增的原则。今后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新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和程序,逐级报批。机构编制部门要在现有机构编制总数内,采取减一增一的办法,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三、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程序

()申报

机构申报:各部门申请设立、合并、撤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变更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及隶属关系等,都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报批,并提供主要依据和职责等相关材料。

编制申报:各部门申请使用或增加领导职数和行政、事业、工勤编制等,要提供单位空编情况、进入人员基本情况、编制、职数增加依据等材料。

各部门上报机构编制事宜之前,要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以党组(党委)文件正式上报。下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上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调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考录、政策安置、人才引进等计划时,要事先与县编办进行对接,由县编办根据部门、单位编制余缺情况,提出用编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所发布的考录、安置、人才引进公告必须明确编制部门审查编制的意见。系统内部人员调整的,主管部门应事前到县编办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沟通对接,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理

县编办受理各部门、各单位提交设立机构,增加、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的申请应一事一文,一式两份,并附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证明(依据)材料(复印件)。

(三)审查

上报的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县编办按规定程序认真审查,了解掌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对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县编办按程序研究批准或报批。经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查不同意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和说明。

(四)研究

按照管理权限,属于县编办研究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每月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集中研究。副科级及以上机构、职数的设置和调整、行政和事业编制调整等事项,县编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编委会议审定。经县编委会议研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上审批。

(五)核准

机构核准: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或县委常委会议、县编委会议研究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内(下)设科级机构与科级事业单位的更名事项,以县编委文件批复。

编制核准: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经审核同意后,县编办向用编单位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或《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单》。用编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通知单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央、省上下达的各类专项编制、军转干部编制的分解、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调整、使用,以县编委文件批复。

(六)入编

1.通过公开招考、公开招聘、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从部门外调入的人员入编,凭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和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2.系统内部交流人员,主管部门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人员调整登记表》,报县编办审核备案。

3副县级以上领导的编制使用手续,由用编单位持县委、政府的正式任职通知到县编办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形成减员的,由主管部门填写《出编证明单》,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书面凭证到县编办办理销编手续。

(七)录入调整

县编办将各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录入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更新、汇总、上报等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到县编办进行信息更正,对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及时更新。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约束机制,既各负其责,又加强联系协调,在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上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依法依规检查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从严查处,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组织部门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选拔、调配、录用,配备人员和领导干部。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管理机构编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调动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合理设置机构,科学配备编制,按编制结构和工作任务确定岗位职责。

五、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入编登记、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补充人员结果无效。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组织、财政、人社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并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办法规定,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  

1. 编制使用申请表

2.编制使用通知单

3. 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

4. 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人员调整登记表

5.领导职数使用申请表

6. 领导职数使用单

7.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申请表

8.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单

9.出编证明单

编制使用申批表(请点击下载)

 

 

 

中共肃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肃北县委组织部

 

 

 

 

肃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肃北县监察局 

 

 

 

 

     肃北县财政局        肃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22    

 

 

                      

 

 

 

 

                                                   

  肃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22  

(共印130份)

编办概况

编委领导

主   任: 张立东
副主任: 图...  王迎军  
委   员: 赵仲庆  巴依尔  
董全斌  姚江涛  乌兰  

编办领导

主   任: 董全斌
副主任: 田东平  

编办简介

职能介绍

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