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通知
肃机编发〔2013〕1号 签发人:胡晓华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启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1〕5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甘办发〔2012〕20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合理使用编制,有效控制超编进人和不按编制结构进人,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使全县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现就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启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容及意义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面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的平台和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并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
三、启用时间
《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按机构性质分为机关(红色版)、事业(蓝色版)两种,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签发和管理。自2013年3月1日起,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
《机关编制管理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各持证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内容进行机构编制管理。每年年底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审核(年审)手续。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办理程序
1.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持本单位“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单位法人任命文件等材料到县编办办理。
2. 各机关事业单位先与县编办对管理证信息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确认;确保与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信息相吻合;然后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规定内容,对本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如有变动,需提供变动依据。
3.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到县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二)需提供的资料
1.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县编办提供的统一表格格式填报2012年12月30日前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花名册(A4纸,一式六份,另报电子版)。
2.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县编办提供的格式,建立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台账。
3. 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花名册(A4纸,一式六份,另报电子版)
4. 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及工作人员相关学历、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变动资料复印件。
(二)相关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安排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并在2013年3月8日前上报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2.对机关事业单位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单补充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
3.对未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未按程序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办理时间
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3日。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1.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2日,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团组织,社区,各乡镇机关、乡镇事业单位。
2.2013年3月23日—2013年4月3日,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县属教育、文化广电、卫生、农牧、住建环保、国土安监系统、经济管理系统等事业单位。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编办2013室 8122022
赵东庆 13993700260 田东平 15193786826
附件:
1.行政版
(1)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机关机构编制台账
(2)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实有人员花名册
2.事业版
(1)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台账
(2)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实有人员花名册
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减花名册
4.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联系人员花名册
2013年3月4日
抄送:市编办
肃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