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酒泉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14〕20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上级部门委托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兼顾、精简与效能统筹、及时与规范同步、监督与问责并举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县人民政府的《目录》。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是本级《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等工作,并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
第八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审批期限等要素和内容。
行政审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九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县审改办应当根据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审改办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经审定后纳入《目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审改办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
(一)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被废止或修订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管理层级,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加前置审批,不得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第十三条 县审改办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目录信息和审批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支持本级审改办推进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 县审改办应当会同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