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12 】 【选择字号: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益”及“.政务.cn”、“.公益.cn”中文域名(以下简称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经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域名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四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第五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域名持有者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且不得对此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如果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超过三个工作日未能提供转移密码或提供不正确的转移密码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七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域名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转入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第九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可以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十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到期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第十一条 如果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十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经核实,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第十二条 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十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三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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