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益” 及“.政务.cn”、“.公益.cn”中文域名(以下简称域名)注册服务,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和授权“.政务”、“.公益” 及“.政务.cn”、“.公益.cn”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是“.政务”、“.公益”及“.政务.cn”、“.公益.cn”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根据《管理办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域名进行审核,将域名注册信息提交至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管理的域名的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六条 从事“.政务”、“.公益”及“.政务.cn”、“.公益.cn” 中文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授权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域名注册服务合作申请书》。 第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自收到《域名注册服务合作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 第九条 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合作意向书》,持《域名注册服务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十条 申请者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合作意向书》后,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3000元。必要的情况下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 第十一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且经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资格审查合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成为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向签署协议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颁发认证资格证书。 获得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每年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缴纳年费人民币10000元。该年费将用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实际运作能力及发展潜力,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授权其提供相应域名的注册服务。 第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 在申请者申请域名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者签署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三)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审核; (四)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域名持有者及其注册域名的数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 在《域名注册服务认证协议》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维护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和交费记录并实时更新; (六) 在《域名注册服务认证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的三年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 (七)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八)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及本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电话等信息; (九) 接受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的指定,接收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终止《域名注册服务认证协议》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负责注册的域名。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终止相关协议,收回认证资格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 (三)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的《域名注册服务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四)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后的十日内,将负责注册的域名转移至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指定的其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二)对持有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