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12 】 【选择字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及施行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

  关于管理原则

  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问:《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加以规范?

  答:《条例》共6章30条,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条例》确立的管理原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条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职责不清

  把有关职能配置和职责协调的要求写进来,是条例的一个特点

  问:对于社会上反映的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答:职责不清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起草条例过程中加以重点考虑的问题。把有关职能配置和职责协调的要求写进来,是这部《条例》的一个特点。对此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超编进人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问: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编进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条例对此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答:《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还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同时,对超编进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关于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

  问:《条例》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管理,历来是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由于各地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宜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同时,为了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管理的力度,《条例》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约束力

  加强监督检查,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的约束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充分体现法规的约束力,《条例》一方面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了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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