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发布《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7-03 】 【选择字号:

中央编办发布《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举报受理机制,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2011年4月13日,中央编办印发了《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受理、办理、办结、情况分析和报告、纪律和责任、附则七个部分,对“12310”举报受理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12310”受理十类问题的举报,包括:超编进人的;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规定》要求,对已经受理的举报件,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办理。举报事项属于本级管理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属于上级管理的,应当将举报材料及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属于下级管理的,一般转、交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办理。

《规定》要求,举报受理人员必须遵守五条纪律,即不准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件相关情况;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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