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

【来源:省委办发[2006]74号 | 发布日期:2013-09-14 】 【选择字号: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6]74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建立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是继实行省级领导包案督办重点信访案件制度后,我省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信访工作新秩序的有效途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倾听群众呼声,认真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解决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接待信访群众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是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时,下列人员应同时参加:

(一)与领导工作分工对口的省委或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州、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三)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信访局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法律工作者。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上级机关向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

(二)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需由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四)对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重要建议。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原则上采取预约接待的方式。对需要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解决的信访事项,省信访局要在初步调查核查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预约接待意见,报经负责接待的领导审定后,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安排,省信访局据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领导同志在接待过程中,要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诉求,并依据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时限,由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和制发纪要。

第七条 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同志做出的决定或要求,认真调查核实,落实处理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向负责接待的领导、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向信访人答复或告知。

第八条 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信访局要督促检查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对严重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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